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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艷霞 王占林
  我國經過最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初步確定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成效顯著。行使量刑建議權應建立起一套科學化的規範體系,最終提升量刑建議的司法實效。
  明確量刑建議提出方式以相對確定性為主。應確立相對確定性建議為主,絕對確定性建議為輔的量刑建議提出方式。一方面,概括的量刑建議缺乏可操作性,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隨著刑事訴訟的推進,案件情況不斷變化,同一案件出現不同認識差異確屬正常,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不符合認識規律,更有侵犯獨立審判之嫌,在實踐中應儘量少用。因此,應採用相對確定的方式,並且建議的幅度要有一定限制。可參照《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第5條對量刑建議幅度所作的規定,以常用罪名為基礎,逐步細化各種罪名的量刑參考標準以解決量刑不均衡和區域差異問題。
  明確量刑建議載體形式並賦予其制約力。考慮到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狀況,應該在刑訴法中明確量刑建議的載體形式———書面建議。與起訴書一併提出或法庭調查結束後提出的,都宜採用書面形式。獨立的量刑建議書能體現量刑程序的獨立性和正式性,強調對案件的重視程度,利於法院採納量刑建議,故量刑建議的適用載體原則上為量刑建議書。
  為了使量刑建議在刑事量刑活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應當通過程序設計賦予其對審判活動具有間接、隱形的制約力。一方面,建立量刑建議採納與否的說明制度,要求審判機關在判決書中列明不採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以程序規制量刑建議權的適用,並最終強化其在審判監督中的功效。另一方面,建立檢察機關量刑抗訴的保障機制。如果法院作出的判決與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差距較大,但又無具體理由作出說明,檢察機關可以此為由提起抗訴予以糾正。
  明確量刑證據開示與量刑社會調查制度。可以在庭前會議中實行證據開示,讓雙方在庭前全面掌握定罪與量刑證據,簡化無異議證據的舉證、質證過程,可以使檢察機關更準確地提出量刑建議,辯方更有針對性地作出量刑辯護,突出庭審重點,提高庭審效率。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量刑證據開示可在法院主持下由公訴人與辯護人約定量刑證據開示的具體時間,繼而雙方交流已經掌握的量刑證據,並製作詳細記載整個量刑證據開示過程的庭前會議記錄。
  量刑建議中最難確定的是酌定量刑情節,酌定情節的確定有賴於量刑社會調查制度的適用。修改後刑訴法第268條確立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規定過於簡單。為全面掌握量刑情節尤其是酌定情節,應積極探索建立量刑社會調查制度。在這方面檢察機關已做了一些有益嘗試,在校學生案件量刑中已試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可先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入手,通過明確實施主體、完善社會調查內容、健全調查方式等內容,逐步建立起針對一般主體的量刑社會調查制度。
  (作者單位:濱州醫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提高量刑建議實效亟待建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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